2022-07-18 - admin
(一)匮乏且低质的法律数据 毫无疑义,人工智能兴起的重要原因在于大数据爆炸式的增长,这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必须的燃料。
在人工智能迅速勃发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关注人工智能,也勤于学习、研究相关知识、技术,但目前仍缺乏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客观认知。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法律领域的信息存在着突出的表象性特征,即信息是公开的,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一定是真实的。
无论是中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决策组织如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决策过程,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陪审团审判的内部讨论、裁判过程,基本上都是非公开或无记录甚至不允许记录与公开。在中国的法律人工智能界,算法处于一种云山雾罩的状态,我们不清楚法院和法律科技公司到底采用了何种算法以及该算法的实际效果如何。[45] 参见秦长江、侯汉清:知识图谱——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新领域,《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年第1期,第30~37、96页。因为即使公布深度学习的所有代码与程式,也无法预知算法如何以及为何得出相应的结果,因此,未来需要在对现有算法进一步开源的基础上,探索与使用更为契合中国实践需要的新的算法。[24]何帆则认为,现在谈机器人法官是无稽之谈,法官需要的智慧和智能,第一要务还是辅助和服务法官办案,而不是替代司法裁决、淘汰办案法官。
[39] 张卫平: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903~918页。正是因为如此,人们常常将其形容成一个黑箱,即只能获知机器给出的答案,却无法了解答案得出的过程。一些地方,对于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尤其缺少有效的制约,因此,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是完善公共权力监督的当务之急。
另外,根据一般性法律,某些弱势群体则得不到实质性保护,法律所给予他们的"平等"保护,其结果是对他们的不平等待遇。在实质法治下,法律不是自足系统,服从宗教、道德、政治或经济等价值的支配。但是,如果要使法律成为良法,就应承认存在检验法律良、恶的法外标准,这些标准通常是宗教、道德等价值准则。同时,这种效率会造成周期性经济危机,结果导致无效率。
因此,关于民主型法治产生的原因,应根据具体社会情境和特定历史背景进行分析。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共和时期的法治则属于后一类型。
谈到社会,就离不开人的因素。您使用了民主型法治与非民主型法治类型划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很受启发。列宁认为,在一个文盲国家是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的,那么,一个公民守法意识薄弱的国家,能够建成现代法治社会吗? 第五,增强诚信意识。根据这种区分,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共和时期的法治,以及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都属于民主型法治,而中世纪英国的法治和中国先秦和秦朝的法治,则属于非民主型法治。
第二,在形式法治下,法律的普遍性与一般性得到突出强调,反对个案处理与特殊关照。至于人治的弊端上文已经指出。问:您上面谈了如何从权力的来源和监督机制上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其中一些建议很值得重视。在临死前,他被门卫告知,该法律的大门是专为他而开的。
同时,在这种法治中,存在大量基于爱好、情趣或信念的非功利性共同体,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紧张可得到极大程度的缓解。于是,法治则成为了治理社会的理性选择,实行法治才日益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在我们所作的一次调查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我所有的一切都是党和政府给的。当时的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基本分为两派:一派主张法治,另一派主张法治与人治相结合,被称为"结合论"。
但是,产生民主型法治的原因极其复杂,远非上述两个条件所能解释。)另外,从人们对职位的选择倾向上,首选的是党政职位,最后才是人大、政协。二是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作为行政机构核心的内阁,虽然非经直接选举产生,往往由下议院多数党组阁,但是,内阁的权力来源于作为民选机构的议会,议会可以对他们投不信任票,致使倒阁。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问:您前面谈到可以将法治类型化,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具体分析法治的不同样态。但是,实践中,教化常常未能奏效,历史上,清正廉洁者少得可怜,贪污腐败者倒是俯拾皆是。开发区、养殖场一定设在路边,以便易为人见。
前现代的英国也不存在法治,因为在"光荣革命"之前,英国虽然存在某些民主因素,例如存在议会。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像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法治,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看法,本是正常现象。
当然,西方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类似的价值取向,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主张城邦一体化,个人绝对服从城邦的权威,并且在卫士、士兵和普通民众的三个等级中,处在低等级的人要绝对服从高等级人的统治。人治的不可靠性,已经被实践反复证明,因此这种治道也失信于人。
这就如同政治体制一样,不能仅仅以时间维度作为分野,古代虽然通常实行专制体制,但是也存在民主体制。名目繁多的收费使一些地方企业不堪重负,拦路设卡强行索要"买路钱",这种近乎强盗的行为,却往往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孔子当年感叹"苛政猛于虎",于今说"三乱"猛于虎,似不为过。
这些掌权者在观念上觉得高人一等,认为自己无所不能,无所不知,不但官升脾气长,似乎还官升知识增,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少知识,敢于说大话、空话,善于外行冒充内行。对于合法的新闻报道,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干预。大家都知道,目前群众对司法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高层领导也很重视,在许多场合强调要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我们可以从职位的人选上看出,各级人大的主要领导人往往是从党政主要领导岗位退下来之后转任,多数年事已高。
当然,法治的制度化可以从许多方面人手,但应优先解决最迫切的问题,其中最迫切的问题之一是公共权力的腐败问题。当然,纯而又纯的类型从来就不存在,通常是几种类型互相渗透,彼此包容。
当然,不是说不要这种诠释,而是说除了这类诠释,还需要系统的分析和有创见的研究,而这种研究成果很少见。再如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中就包含实质合理性的因素。
在生活上,一些掌权者派头十足,处处炫耀特权。传统文化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于今仍有很大影响。
我想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认为,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之分过于笼统。实际上,就法治而言,目前是观念比制度还落后,一些制度,如行政诉讼制度等运作效果不甚理想,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但也与传统的"官贵民轻"等观念不无关系。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要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而不是按照上级的旨意去"划圈"。
问:照您说来,法治的概念外延很广,主张凡是依法治理社会、管理国家就都是实行法治,这样,从您的法治概念中可以引申出古代也存在法治。不过,它们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问题,存在重要的差异,当每种类型趋于极化时,便接近于纯粹的"理想类型"。
我国现在人大代表已经实行县以下直接选举,但一些地方并没有落到实处。其二是从组织机制上确保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要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选举,在此基础上,提高人大的实际地位,赋予其以足够的权能,确保人大能够真正代表民众行使各项权力。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西方法治理论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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